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3號
KLDV,109,重訴,13,2020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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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兩傳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碧瑕、林惠玲、林惠珍林惠珠、林
志全、林志強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7,
0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27,19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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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