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3號
KLDV,109,訴,103,2020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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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陳凱倫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林月裡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32,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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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