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陳凱倫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林月裡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32,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