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69號
KLDV,109,補,369,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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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吳順得 
      吳登耀 
      吳雪霞 
      吳登山 
      吳娟秀 
      吳粉香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被   告 邦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定。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請求 被告邦企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原告之被繼承人吳村尚所有新北 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全部, 於民國79年瑞字第001864號收件,於同年5月29日設定登記 之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 記予以塗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訴訟標的價 額之核定應依擔保物之價額與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相較後而定 。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391,642元(計算式:130.06平方公 尺×10,700元/平方公尺=1,391,642元),以系爭土地價額1 ,391,642元與其所擔保之債權額即5,000,000元相較後,應 以系爭土地之價額即1,391,642元為準,是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1,391,642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391,6 42元。
二、末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 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 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391,64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86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14,8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 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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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