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號
KLDV,109,補,35,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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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芊葳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芊葳(原名李曉
  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231元,
     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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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