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芊葳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芊葳(原名李曉
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231元,
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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