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楊保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6萬3,4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