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41號
KLDV,109,補,341,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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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楊保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6萬3,4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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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楊保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