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16號
KLDV,109,補,316,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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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張佳麒 
被   告 邵品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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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