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12號
KLDV,109,補,312,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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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溫秀彩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原振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5,3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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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