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鄭連豐
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3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定。又同條例第44條 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 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 46條第3 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 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然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 件,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按債 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且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9)×10×43-100 0=3300元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 請人),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 ,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 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44條、第46條第3 款 、第8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件:
一、請補正聲請「前兩年」,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銀行、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 至補正日。
二、請釋明有無為本人或其他人投保保險契約,並敘明每期繳費 金額、繳費期數、繳費總金額,且提出保險單、契約書。三、請釋明聲請人是否領取津貼補助?倘若為是,其期間及領取 金額為何,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四、請補正包括聲請人本人在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五、請釋明對父母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六、請釋明戶籍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
七、請釋明未能接受每月清償6,000元調解方案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