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5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合併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4,000元(離婚部分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
女親權之請求部分1,000元,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計費)。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家民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