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9年度,95號
KLDV,109,基簡,95,20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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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95號
原   告 李淑美 

訴訟代理人 洪進旺 
被   告 劉秀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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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