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9年度,593號
KLDV,109,基簡,593,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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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59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被   告 周子濤(原名周斯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本金及利 息,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原告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有管轄 合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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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