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9年度,992號
KLDV,109,基小,992,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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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99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劉仲恒 
被   告 郭家翔(原名郭勝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年5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94年8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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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