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25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徐肇猷
被 告 林進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徐肇猶」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訴訟代理人徐肇猷」;主文欄中關於「...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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