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9年度,1091號
KLDV,109,基小,1091,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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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基小字第10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   告 謝貴福 

上列當事人109 年度基小字第256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 年5 月20日上午9 時28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27元,及其中新臺幣47,346元自民國108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自第10期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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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