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許朝傑
相 對 人 阮玉玲
詹士賢
詹上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詹世傳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詹世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詹世傳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08年4月18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以維聲請人權 益等語。
三、查相對人阮玉玲、詹士賢、詹上慶係被繼承人詹世傳(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8年4月18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 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亦據其提出本院91年度執字第5783號債權憑證、10 0年度司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均 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 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