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東和於民國(下同)94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
借款額度),自94年07月21日起至95年07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9年05月08日止累計204,964元未給付,其
中59,850元為本金;145,03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東和於94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
,約定自94年07月20日起至101年07月20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109年05月08日止累計1,450,916元未給付,其中
564,711元為本金;787,181元為利息;99,02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東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9850 │ │5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東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564711│ │5月0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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