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25號
KLDV,109,司促,4525,2020052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東和於民國(下同)94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
    借款額度),自94年07月21日起至95年07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9年05月08日止累計204,964元未給付,其
    中59,850元為本金;145,03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東和於94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
    ,約定自94年07月20日起至101年07月20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109年05月08日止累計1,450,916元未給付,其中
    564,711元為本金;787,181元為利息;99,02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東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9850 │     │5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東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564711│     │5月0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