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23號
KLDV,109,司促,4523,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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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何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04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4
  年04月04日起至96年04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5月08日止累計151,364元未給
  付,其中49,983元為本金;100,191元為利息;1,19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朝欽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49983 │     │5月0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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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