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17號
KLDV,109,司促,4517,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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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段信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段信榮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
  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93年12月24日起至95年1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5月08日止累計209,174元未
  給付,其中69,081元為本金;138,021元為利息;2,072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段信榮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69081 │     │5月0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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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