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68號
KLDV,109,司促,4468,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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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謝依芳 
債 務 人 羅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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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