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16號
KLDV,109,司促,4416,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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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鄭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慶祥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86年6月14日起,按月償
    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
    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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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