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04號
KLDV,109,司促,4204,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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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金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世偉 


債 務 人 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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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