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謝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建發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
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
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
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48066元。(二)依契約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755元。(2)延滯期
間利息:自109年1月31日起以本金4806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
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
用:0元(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109年1月30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
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建發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8066 │ │月31日起 │ │十五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年利│
│ │ │ │ │ │率13.99%計收遲│
│ │ │ │ │ │延期間之利息。│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