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95號
KLDV,109,司促,4195,2020051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謝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建發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
  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
  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
  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48066元。(二)依契約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755元。(2)延滯期
  間利息:自109年1月31日起以本金4806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
  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
  用:0元(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109年1月30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
  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建發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8066 │     │月31日起  │      │十五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年利│
│  │   │     │      │      │率13.99%計收遲│
│  │   │     │      │      │延期間之利息。│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