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林林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陸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陸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