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12號
KLDV,109,司促,4112,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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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1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張嚴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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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