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盛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04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5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1﹞。詎料債務人自108年
08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
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