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潘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零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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