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0號
KLDV,109,勞補,10,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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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陳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富友即鑫魚台餐廳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000 元×2/3 〉=333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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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