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8號
KLDV,109,勞執,8,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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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江吉祥 
相 對 人 熙格瑞綠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堉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O八年十一月四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自民國一O九年五月起,以每月給付新臺幣貳仟元之分期方式,按月給付至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止。其中民國一O九年五月份已屆期部分,資方應給付新臺幣貳仟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年11月4日在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8年10 月份薪資及開立離職證明。詎相對人逾期迄未履行,為此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前因積欠薪資等爭議,經基隆政府社會處於108年 11月4日調解成立「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8年10月份工資新臺 幣(下同)15,000元及開立離職證明。勞資雙方同意上開金 額以分期方式給付,資方自109年5月份起,後續每月20日前 給付2,000元,至給付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的款項,資 方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中國信託銀行的戶頭」等情,業據聲 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 對人於調解成立時,確有同意給付聲請人前開款項。但依前 開調解內容所載,上開15,000元係自109年5月起,採按月於 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之方式為分期給付。則依上開約定 ,已屆期之應給付款項僅有2,000元,其餘應付款項尚未屆 期。故認就上開調解內容,僅於2,000元範圍內之聲請為有 理由,而予准許。其餘則無理由,而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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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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