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4號
KLDV,108,訴,174,2020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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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呂真福 

      呂李玉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 光律師
被   告 陳弘哲 

      鑫宏商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惟仁 
複 代理人 林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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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