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30號
KLDV,108,補,830,2020052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陳頌揚 
      許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闕平鎮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8,68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