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陳頌揚
許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闕平鎮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8,68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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