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碁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98,24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8,100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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