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7年度,221號
KLDV,107,基簡,221,20200515,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221號
原   告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被   告 江宏琦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劉繼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第四五之一五地號、第四五之一八地號、第四五之三五地號、第四五之六四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C2、A6、A6(1)、A1、A(1)、A2、A3、B、A5、A5(1)、C1、A4部分所示,面積各十平方公尺、二十五平方公尺、十四平方公尺、九十四平方公尺、五平方公尺、十二平方公尺、六平方公尺、四平方公尺、九平方公尺、六平方公尺、二平方公尺、二平方公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建物、圍牆及地上物拆除,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第四二之一五地號、第四二之一八地號、第四二之三五地號、第四二之六四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C2、A6、A6(1)、A1、A( 1)、A2、A3、B、A5、A5(1)、C1、A4部分所示,面積各十平方公尺、二十五平方公尺、十四平方公尺、九十四平方公尺、五平方公尺、十二平方公尺、六平方公尺、四平方公尺、九平方公尺、六平方公尺、二平方公尺、二平方公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建物、圍牆及地上物拆除,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1/1頁


參考資料
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