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琬渝即七海6號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反訴被告 陳茂宗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練惠娥即漁進66號
訴訟代理人 林明寬
被 告 林文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