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武國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武國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武國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 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12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 定、以104年度聲字第814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確定,而於民國104 年4月1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