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94號
KLDM,109,易,194,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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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宇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778
號、109 年度偵字第1108號、109 年度偵字第125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簡宇音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於偵訊時自白犯罪(見108 年度偵字第6778號卷第150 頁),本院徵詢告訴人黃國成黃金寶、張陳美里之意見後 (見本院109 年5 月14日電話紀錄表),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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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