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60號
KLDM,109,易,160,20200529,1

1/2頁 下一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欽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567
、6671、6790號、109 年度偵字第131、251、588、1065、1089
、1243、1350、1448、1452、177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乃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欽龍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李欽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列之時、地,以所 列之方式,竊取他人之財物,而為警先後查獲(竊盜時間、 地點、被害人、竊盜方法、竊得財物等,均詳如附表所示) 。
二、案經童秉浤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108 年度偵字 第6567號);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108 年度偵字第 6671號);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108 年度偵字第67 90號);陳振裕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109 年度 偵字第131 號);劉光榮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 嗣於偵查中表明不願提告,109 年度偵字第251 號);潘梅 芬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109 年度偵字第588 號 );林志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109 年度 偵字第1065號);張基榮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 109 年度偵字第1089號);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10 9 年度偵字第1243號);李宜釗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報告(109 年度偵字第1350號);夏惠萍、閉美蓉分別訴由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109 年度偵字第1448號);劉 陳明珠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109 年度偵字第14 52號);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109 年度偵字第1777 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李欽龍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次行為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在卷,並有如附表



證據欄所列各項證據可為佐,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 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108 年5 月29日修正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將 「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 扇」專指門戶而言,應屬狹義之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 間之出入口大門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 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電網、 門鎖以及窗戶等是。至於已經入大門室內之住宅或建築物內 部諸門,不論房間門、廚房門、通往陽台之落地鋁製玻璃門 ,則應認係「其他安全設備」。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於修法前,實務所指「門扇」專指門戶,即分隔住宅或建 築物內外之間的出入口大門,至於「其他安全設備」乃指門 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如電網、 門鎖以及窗戶等是。惟觀諸修法後,修法理由記載「『門扇 』修正為『門窗』…,以符實務用語」等語,可知立法者認 為過往將窗戶認定為「其他安全設備」,而非「門扇」之實 務見解易生誤會,為使法條用語符合實際狀況,遂予修法, 是新法修正後,窗戶應屬「門窗」。又同款關於「毀越」指 毀損與踰越而言,祇要踰越或超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 備之行為,使該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 即該當於上開規定之要件。次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要件 ,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只 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 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著有 判決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李欽龍如附表編號⒈、⒑所示之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⒉ 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門窗竊 盜罪;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 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如附表編號⒋所示之所為,係犯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毀越門窗竊盜罪;如附表編號⒌ 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攜帶 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如附表編號⒍所示之所為,係犯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攜帶兇器毀越門窗竊盜 罪;如附表編號⒎、⒐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如附表編號 ⒏所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



第2 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如附表編號⒒所示 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 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如附表編號⒓、⒔、 ⒕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踰 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又附表編號⒌部分起訴書認被告係 犯毀越門窗竊盜罪,然被告毀損者係附掛在門上之鎖,依前 所述,核屬安全設備;附表編號⒍⒒部分起訴書漏未論及攜 帶兇器之加重要件;附表編號⒕部分起訴書漏未論及踰越門 窗之加重要件,均尚有未洽,然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與 原起訴法條屬同一條款,僅加重事由有所不同,自不生變更 起訴法條之問題,而依法予以補充或更正即可,附此敘明。 ㈡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⒏所示加重竊盜犯行,尚處於未遂階段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前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336號判 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②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6號判決各判處有 期徒刑3 月、4 月、2 月、8 月,前3 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6 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53 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5 罪)、3 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10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56 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4 案件,嗣經本院以 105 年度聲字第80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 於105 年8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本院考量 被告前已有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且經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 ,仍未能記取教訓即再犯本案,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是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被告於本案 之犯罪情節,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爰參諸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
㈣又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1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自食其力賺取所需, 竟恣意隨機侵入他人店內、倉庫、住宅,以徒手或攜帶兇器 之方式竊取財物,毫無尊重他人財產法益及居住安寧之法治 觀念,敗壞社會治安程度甚大,所為均應嚴予非難,且有多 次竊盜前科紀錄,實未見警惕悔改之心;惟考量被告犯後均 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自陳小學畢業,平時打臨時工, 因腳部患有蜂窩性組織炎開刀而工作困難等生活狀況,兼衡



其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竊盜手段、竊得財物價值、所 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應處刑罰及沒 收」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 懲儆。
三、關於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 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 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 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第4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
㈡查被告所竊取如附表編號⒉⒋⒌⒍⒎⒐⒒⒓⒔⒕「罪名、應 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物,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即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編號 ⒌所示之電纜線2 捆及編號⒐所示之金牌9 面,雖被告自承 變賣竊得之上開電纜線及金牌分別獲取1,000 元及11,000元 (見109 偵251 卷第11頁、109 偵1448卷第18頁),依現行 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之規定,該竊得物品所變賣金額係屬 於犯罪所得變得之物亦應沒收,惟本院衡酌本案業就竊得之 上開電纜線2 捆及金牌9 面宣告沒收,已能就被告本案犯行 罪質充份評價,故爰不就變得之物宣告沒收。
㈢附表編號⒔所竊得未扣案之存摺3本、印章3個、國民身分證 、駕駛執照,均屬個人專屬物品,本院審酌該等物品價值非 高,如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故不予宣告沒收。
㈣至本件附表編號⒌⒍⒒被告竊盜所使用之鐵絲、剪刀、傘柄 鐵製棍子雖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未經扣案,且編號⒍之 剪刀1 把、編號⒒之傘柄鐵製棍子均為被告於行竊現場拾得 ,並非其所有,又該物品既非違禁物且未經扣案,復無積極 證據足認現尚存在,亦無必予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5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刑法施刑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友寧偵查起訴,檢察官邱耀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胤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竊盜時間│竊盜之手法及竊得財物(單位:新臺│證據 │罪名、應處刑罰│
│號├────┤幣元) │ │及沒收 │
│ │竊盜地點│ │ │ │
│ ├────┤ │ │ │
│ │被害人 │ │ │ │
├─┼────┼────────────────┼──────────┼───────┤
│⒈│108年9月│李欽龍於左列時間、地點,基於意圖│⒈被告李欽龍之供述:│李欽龍犯竊盜罪│
│︵│17日上午│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見該址│ ①偵訊: │,累犯,處有期│
│起│11時50分│倉庫門未鎖,即進入徒手竊取童秉浤│ ⑴109.01.11(108│徒刑柒月。 │




│訴│至12時5 │所有之電線1 綑,得手後將之放置在│ 年度偵字第6567│ │
│書│分許 │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 號卷第126頁) │ │
│附├────┤,正欲騎乘該機車離去時,為童秉浤│ ⑵109.03.31(108│ │
│表│基隆市仁│發現,遂先行拍下李欽龍騎乘之機車│ 年度偵字第6567│ │
│編│愛區南榮│車牌號碼,李欽龍即將電線丟棄後逃│ 號卷第181頁) │ │
│號│路463巷 │逸,嗣經童秉浤報警處理,經基隆市│ ②庭訊: │ │
│1│21號 │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員警調│ ⑴109.05.22準備 │ │
│︶│ │閱沿路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攝有李│ 程審理(本院卷│ │
│ │ │欽龍之形跡,因而循線查得上情。 │ 第184頁) │ │
│ │ │ │ ⑵109.05.22審判 │ │
│ │ │ │ 程序(本院卷第│ │
│ │ │ │ 194頁) │ │
│ │ │ │⒉證人童秉浤之證述:│ │
│ │ │ │ ①警詢 │ │
│ │ │ │ ⑴108.09.17(108│ │
│ │ │ │ 年度偵字第6567│ │
│ │ │ │ 號卷第9-11頁)│ │
│ │ │ │ ⑵108.11.11(108│ │
│ ├────┤ │ 年度偵字第6567│ │
│ │童秉浤 │ │ 號卷第13-14頁 │ │
│ │ │ │ ) │ │
│ │ │ │ ②偵訊: │ │
│ │ │ │ 108.12.19(108年│ │
│ │ │ │ 度偵字第6567號卷│ │
│ │ │ │ 第101-103頁) │ │
│ │ │ │ ③庭訊: │ │
│ │ │ │ 109.05.22準備程 │ │
│ │ │ │ 序(本院卷第184 │ │
│ │ │ │ 頁) │ │
│ │ │ │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 │
│ │ │ │ 像翻拍照片(108年 │ │
│ │ │ │ 度偵字第6567號卷第│ │
│ │ │ │ 19-29頁) │ │
│ │ │ │⒋車牌號碼:000-000 │ │
│ │ │ │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108年度偵字第 │ │
│ │ │ │ 6567號卷第33頁) │ │
├─┼────┼────────────────┼──────────┼───────┤
│⒉│108年10 │李欽龍於左列時間、地點,基於意圖│⒈被告李欽龍之供述:│李欽龍踰越門窗│
│︵│月30日晚│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竊盜犯意,見│ ①偵訊: │竊盜,累犯,處│




│起│上23時30│該檳榔攤無人看管,徒手打開林志明│ ⑴109.03.31(109│有期徒刑捌月,│
│訴│分許 │所經營檳榔攤鋁窗後,踰越門窗入內│ 年度偵字第1065│未扣案犯罪所得│
│書├────┤,竊取檳榔攤內林志明所有之零錢1,│ 號卷第95頁) │新臺幣壹仟元、│
│附│新北市金│000 元、「峰」牌香菸6 包、「七星│ ②庭訊: │「峰」牌香菸陸│
│表│山區環金│」牌香菸4 包,得手後旋騎乘車牌號│ ⑴109.05.22準備 │包、「七星」牌│
│編│路23號檳│碼688-EFE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翌│ 程序(本院卷第│香菸肆包均沒收│
│號│榔攤 │日上午7 時20分許,因林志明準備進│ 187頁) │之,於全部或一│
│7│ │去檳榔攤開店,發現檳榔攤內之零錢│ ⑵109.05.22審判 │部不能沒收或不│
│︶│ │及香菸有短少,遂請廠商調閱檳榔攤│ 程序(本院卷第│宜執行沒收時,│
│ │ │內裝設之監視器,發現檳榔攤遭竊,│ 198頁) │追徵其價額。 │
│ │ │嗣經林志明報警處理,經新北市政府│⒉證人林志明之證述:│ │
│ │ │警察局金山分局員警調閱附近監視器│ 警詢108.10.31(109│ │
│ │ │錄影畫面,發現攝有李欽龍之形跡,│ 年度偵字第1065號卷│ │
│ │ │因而循線查得上情。 │ 第7-9頁) │ │
│ │ │ │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
│ │ │ │ (109年度偵字第 │ │
│ ├────┤ │ 1065號卷第27-2 9頁│ │
│ │ 林志明 │ │ ) │ │
│ │ │ │⒋車牌號碼:000-000 │ │
│ │ │ │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109年度偵字第 │ │
│ │ │ │ 1065號卷第31頁) │ │
│ │ │ │⒌109年4月6日金山分 │ │
│ │ │ │ 局偵查隊職務報告(│ │
│ │ │ │ 109年度偵字第1065 │ │
│ │ │ │ 號卷第125頁) │ │
├─┼────┼────────────────┼──────────┼───────┤
│⒊│108年10 │李欽龍於左列時間,基於意圖為自己│⒈被告李欽龍之供述:│李欽龍侵入住宅│
│︵│月31日上│不法所有之加重竊盜犯意,駕駛車牌│ ①警詢: │竊盜,累犯,處│
│起│午9時40 │號碼688-EFE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 108.12.01(108年│有期徒刑捌月。│
│訴│至10時20│左列地點,見黃忠揚該址住屋側門未│ 度偵字第6790號卷│ │
│書│分許 │關,即侵入上址黃忠揚住宅,徒手竊│ 第9-12頁) │ │
│附├────┤取屋內黃忠揚所有之電纜線2 袋,並│ ②偵訊: │ │
│表│基隆市暖│將之搬至大門處,得手後正欲離去之│ ⑴109.01.11(108│ │
│編│暖興隆街│際,遭黃忠揚之友人發現,李欽龍見│ 年度偵字第6567│ │
│號│2之2號 │犯行敗露,隨即將電纜線棄置在該址│ 號卷第127頁) │ │
│3│ │大門地上,並逃離現場。嗣黃忠揚經│ ⑵109.03.31(108│ │
│︶│ │其友人通知趕回住處,發現現場遺留│ 年度偵字第6567│ │
│ │ │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紅色普通重型│ 號卷第181頁) │ │
│ │ │機車,遂報警處理,經基隆市警察局│ ③庭訊: │ │




│ │ │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員警調閱路口監│ ⑴109.05.22準備 │ │
│ │ │視器錄影畫面,發現攝有李欽龍騎乘│ 程序(本院卷第│ │
│ │ │上開車牌號碼機車之形跡,因而循線│ 185頁) │ │
│ │ │查得上情。 │ ⑵109.05.22審判 │ │
│ │ │ │ 程序(本院卷第│ │
│ │ │ │ 196頁) │ │
│ ├────┤ │⒉證人黃忠揚之證述:│ │
│ │ 黃忠揚 │ │ ①警詢: │ │
│ │ │ │ ⑴108.11.01(108│ │
│ │ │ │ 年度偵字第6790│ │
│ │ │ │ 號卷第13-14頁 │ │
│ │ │ │ ) │ │
│ │ │ │ ⑵108.11.17(108│ │
│ │ │ │ 年度偵字第6790│ │
│ │ │ │ 號卷第15-17頁 │ │
│ │ │ │ ) │ │
│ │ │ │ ②偵訊: │ │
│ │ │ │ 108.12.19(108年│ │
│ │ │ │ 度偵字第6790號卷│ │
│ │ │ │ 第94頁) │ │
│ │ │ │ ③庭訊: │ │
│ │ │ │ 109.05.22準備程 │ │
│ │ │ │ 序(本院卷第185 │ │
│ │ │ │ 頁) │ │
│ │ │ │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 │
│ │ │ │ 像翻拍照片(108年 │ │
│ │ │ │ 度偵字第6790號卷第│ │
│ │ │ │ 19-29頁) │ │
│ │ │ │⒋車牌號碼:000-000 │ │
│ │ │ │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108年度偵字第679│ │
│ │ │ │ 0號卷第31頁) │ │
├─┼────┼────────────────┼──────────┼───────┤
│⒋│108年11 │李欽龍於左列時間,基於意圖為自己│⒈被告李欽龍之供述:│李欽龍毀越門窗│
│︵│月9日上 │不法所有之加重竊盜犯意,駕駛車牌│ ①警詢: │竊盜,累犯,處│
│起│午9時30 │號碼688-EFE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 108.12.01(109年│有期徒刑玖月,│
│訴│許 │左列地點時,見該倉庫無人看管,即│ 度偵字第131號卷 │未扣案犯罪所得│
│書├────┤從該址倉庫門旁之縫隙處爬入倉庫內│ 第9-11頁) │新臺幣壹仟柒佰│
│附│基隆市中│,並撬毀該倉庫後門之欄杆,進入倉│ ②偵訊: │元沒收之,於全│
│表│正區豐稔│庫內竊取其內之5.5mmX3c長度60公尺│ ⑴109.01.11(108│部或一部不能沒│




│編│街130之5│之電線、3.5mmX3c長度40公尺之電線│ 年度偵字第6567│收或不宜執行沒│
│號│號 │、2.0mmX2c長度60公尺之電線共3 綑│ 號卷第127頁) │收時,追徵其價│
│4│ │,得手後旋騎乘上開機車,於同日下│ ⑵109.03.31(108│額。 │
│︶│ │午1 時30分許,以1,700 元之價格,│ 年度偵字第131 │ │
│ │ │將上開3 綑出售予不知情之李柯招花│ 號卷第119-120 │ │
│ │ │所經營位於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350 │ 頁) │ │
│ │ │之1 號全買行資源回收站,所得款項│ ③庭訊: │ │
│ │ │均花用完盡。嗣經陳振裕於翌日發現│ ⑴109.05.22準備 │ │
│ │ │遭竊後報警處理,經基隆市警察局第│ 程序(本院卷第│ │
│ │ │二分局安瀾橋派出所員警調閱沿路監│ 186頁) │ │
│ │ │視器錄影畫面及資源回收場監視器畫│ ⑵109.05.22審判 │ │
│ │ │面,發現攝有李欽龍之形跡,且資源│ 程序(本院卷第│ │
│ ├────┤回收場之收受物品、舊具、五金廢料│ 196頁) │ │
│ │ 陳振裕 │或廢棄物登記表上,有李欽龍販賣物│⒉證人陳振裕之證述:│ │
│ │ │品紀錄,因而循線查得上情。 │ 警詢: │ │
│ │ │ │ ⑴108.11.10(109年│ │
│ │ │ │ 度偵字第131號卷 │ │
│ │ │ │ 第13-14頁) │ │
│ │ │ │ ⑵108.11.11(109年│ │
│ │ │ │ 度偵字第131號卷 │ │
│ │ │ │ 第15-16頁) │ │
│ │ │ │⒊證人李柯招花之證述│ │
│ │ │ │ 警詢: │ │
│ │ │ │ 108.11.11(109年度│ │
│ │ │ │ 偵字第131號卷第17-│ │
│ │ │ │ 19頁) │ │
│ │ │ │⒋全買行收受物品、舊│ │
│ │ │ │ 具、五金廢料或廢棄│ │
│ │ │ │ 物登記表(109年度 │ │
│ │ │ │ 偵字第131號卷第25 │ │
│ │ │ │ 頁) │ │
│ │ │ │⒌贓物認領保管單(10│ │
│ │ │ │ 9年度偵字第131號卷│ │
│ │ │ │ 第23頁) │ │
│ │ │ │⒍電纜線照片、現場照│ │
│ │ │ │ 片及監視器影像翻拍│ │
│ │ │ │ 照片(109年度偵字 │ │
│ │ │ │ 第131號卷第27-41頁│ │
│ │ │ │ ) │ │
├─┼────┼────────────────┼──────────┼───────┤




│⒌│108年11 │李欽龍於左列時間,基於意圖為自己│⒈被告李欽龍之供述:│李欽龍攜帶兇器│
│︵│月12日上│不法所有之加重竊盜犯意,駕駛車牌│ ①警詢: │踰越安全設備竊│
│起│午5時28 │號碼688-EFE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 108.12.01(109年│盜,累犯,處有│
│訴│分至5時 │左列地點時,趁無人在場注意管理之│ 度偵字第251號卷 │期徒刑柒月,未│
│書│38分許 │際,於現場拾得長約10公分鐵絲之兇│ 第7-15頁) │扣案犯罪所得電│
│附├────┤器1 條,扯斷掛在該倉庫門口大鎖之│ ②偵訊: │纜線貳捆沒收之│
│表│基隆市中│安全設備,竊得電纜線2 捆(3c及2c│ 109.03.31(109年│,於全部或一部│
│編│山區協和│電線各1 捆),得手後旋騎乘上開機│ 度偵字第251號卷 │不能沒收或不宜│
│號│街67之2 │車逃逸,並以1,000 元之價格,將上│ 第114頁) │執行沒收時,追│
│5│號 │開2 綑電纜線分批載往基隆市中山區│ ③庭訊: │徵其價額。 │
│︶│ │中山一路某資源回收站變賣,所得款│ ⑴109.05.22準備 │ │
│ │ │項均花用完盡。嗣經劉光榮於同年月│ 程序(本院卷第│ │
│ │ │15日下午進入倉庫發現遭竊後報警處│ 186頁) │ │
│ │ │理,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 ⑵109.05.22審判 │ │
│ │ │分駐所員警調閱沿路監視器錄影畫面│ 程序(本院卷第│ │
│ ├────┤,發現攝有李欽龍之形跡,因而循線│ 197頁) │ │
│ │ 劉光榮 │查得上情。 │⒉證人劉光榮之證述:│ │
│ │ │ │ ①警詢: │ │
│ │ │ │ 108.11.19(109年│ │
│ │ │ │ 度偵字第251號卷 │ │
│ │ │ │ 第17-19頁) │ │
│ │ │ │ ②偵訊: │ │
│ │ │ │ 109.01.16(109年│ │
│ │ │ │ 度偵字第251號卷 │ │
│ │ │ │ 第91-92頁) │ │
│ │ │ │ ③庭訊: │ │
│ │ │ │ 109.05.22準備程 │ │
│ │ │ │ 序(本院卷第186 │ │
│ │ │ │ -187頁) │ │
│ │ │ │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 │
│ │ │ │ 像翻拍照片(109年 │ │
│ │ │ │ 度偵字第251號卷第 │ │
│ │ │ │ 27-35頁) │ │
├─┼────┼────────────────┼──────────┼───────┤
│⒍│108年11 │李欽龍於左列時間,基於意圖為自己│⒈被告李欽龍之供述:│李欽龍攜帶兇器│
│︵│月18日上│不法所有之加重竊盜犯意,駕駛車牌│ ①警詢: │毀越門窗竊盜,│
│起│午5時57 │號碼688-EFE號 普通重型機車,行經│ 108.12.01(109年│累犯,處有期徒│
│訴│分至6時 │左列地點時,趁無人在場注意管理之│ 度偵字第588號卷 │刑玖月,未扣案│
│書│10分許 │際,即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絲│ 第5-9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
│附├────┤(未扣案),並以之撬開該店大門喇│ ②偵訊: │貳仟柒佰參拾貳│




│表│基隆市中│叭鎖,毀越門窗踰越入內,並持放置│ 109.03.31(109年│元沒收之,於全│
│編│正區北寧│在該處櫃檯上之兇器剪刀1 把,破壞│ 度偵字第588號卷 │部或一部不能沒│
│號│路252巷6│櫃台右側木頭抽屜之鎖頭後,竊取抽│ 第102-103頁) │收或不宜執行沒│
│6│之11號「│屜內存放於夾鏈袋內之該店備用金2,│ ③庭訊: │收時,追徵其價│
│︶│炭風騷炭│732 元,得手後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 ⑴109.05.22準備 │額。 │
│ │烤啤酒屋│開,並將所得款項花用完盡。嗣因斯│ 程序(本院卷第│ │
│ │」 │時店內所設之中興保全系統發生異常│ 187頁) │ │
│ │ │,潘梅芳於同日上午6 時24分許接獲│ ⑵109.05.22審判 │ │
│ │ │保全通知,隨即前往現場查看並發現│ 程序(本院卷第│ │
│ │ │遭竊後報警處理,經基隆市警察局第│ 197頁) │ │
│ │ │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員警調閱店內監│⒉證人潘梅芳之證述:│ │
│ │ │視器畫面及沿路監視器畫面,發現攝│ ①警詢: │ │
│ │ │有李欽龍之形跡,因而循線查得上情│ 108.11.18(109年│ │
│ │ │。 │ 度偵字第588號卷 │ │
│ │ │ │ 第11-14頁) │ │
│ │ │ │ ②偵訊: │ │
│ ├────┤ │ 109.02.03(109年│ │
│ │ 潘梅芳 │ │ 度偵字第588號卷 │ │
│ │ │ │ 第93-94頁) │ │
│ │ │ │⒊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 │
│ │ │ │ 8-EFE之車輛及行竊 │ │
│ │ │ │ 時所戴之安全帽照片│ │
│ │ │ │ (109年度偵字第588│ │
│ │ │ │ 號卷第23-25頁) │ │
│ │ │ │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
│ │ │ │ (109年度偵字第588│ │
│ │ │ │ 號卷第15-21頁) │ │
├─┼────┼────────────────┼──────────┼───────┤
│⒎│108年11 │李欽龍於左列時間,基於意圖為自己│⒈被告李欽龍之供述:│李欽龍踰越門窗│
│︵│月25日上│不法所有之加重竊盜犯意,駕駛車牌│ ①警詢: │侵入住宅竊盜,│
│起│午9時41 │號碼688-EFE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 108.12.01(108 │累犯,處有期徒│
│訴│分許 │左列地點時,趁無人在場注意管理之│ 年度偵字第6671號│刑拾月,未扣案│
│書├────┤際,徒手破壞該屋之窗戶鋁框並打破│ 卷第7-13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
│附│基隆市中│窗戶玻璃後,踰越入內,侵入張玉嬌│ ②偵訊: │壹萬柒仟元均沒│
│表│正區和一│上址住宅,並竊取房間內內有現金共│ 109.01.11(108年│收之,於全部或│
│編│路2巷10 │計17,000元之塑膠豬公型存錢筒2 個│ 度偵字第6671號卷│一部不能沒收或│
│號│號之17 │,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 第130-131頁) │不宜執行沒收時│
│⒉│ │。嗣於同日下午5 時張玉嬌返家時發│ ③庭訊: │,追徵其價額。│
│︶│ │現上開房間內之豬公存錢筒不見,遂│ ⑴109.05.22準備 │ │
│ │ │報警處理,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程序(本院卷第│ │




│ │ │和一路派出所員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 184 -185頁) │ │
│ │ │影畫面,發現攝有李欽龍騎乘上開車│ ⑵109.05.22審判 │ │
│ ├────┤牌號碼機車之形跡,因而循線查得上│ 程序(本院卷第│ │
│ │ 張玉嬌 │情。 │ 195頁) │ │
│ │ │ │⒉證人張玉嬌之證述:│ │
│ │ │ │ ①警詢: │ │
│ │ │ │ 108.11.25(108年│ │
│ │ │ │ 度偵字第6671號卷│ │
│ │ │ │ 第15-17頁) │ │
│ │ │ │ ②偵訊: │ │
│ │ │ │ 108.12.19(108年│ │
│ │ │ │ 度偵字第6671號卷│ │
│ │ │ │ 第109頁) │ │
│ │ │ │ ③庭訊: │ │
│ │ │ │ 108.05.22準備程 │ │
│ │ │ │ 序(本院卷第184 │ │
│ │ │ │ -185頁) │ │
│ │ │ │⒊車牌號碼:000-000 │ │
│ │ │ │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108年度偵字第667│ │
│ │ │ │ 1號卷第45頁) │ │
│ │ │ │⒋監視器位置圖1紙(1│ │
│ │ │ │ 08年度偵字第6671號│ │
│ │ │ │ 卷第21頁) │ │
│ │ │ │⒌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 │
│ │ │ │ 8-EFE之車輛照片( │ │
│ │ │ │ 108年度偵字第6671 │ │
│ │ │ │ 號卷第19、27-29頁 │ │
│ │ │ │ ) │ │
│ │ │ │⒍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 │
│ │ │ │ 像翻拍照片(108年 │ │
│ │ │ │ 度偵字第6671號卷第│ │
│ │ │ │ 23-25、31-33頁) │ │
├─┼────┼────────────────┼──────────┼───────┤
│⒏│108年12 │李欽龍於左列時間,行經基隆市仁愛│⒈被告李欽龍之供述:│李欽龍踰越門窗│
│︵│月25日上│區南榮路151巷內時逐戶在外梭巡觀 │ ①警詢: │侵入住宅竊盜,│
│起│午9時7分│察,見左列夏惠萍之住處門外放置一│ 109.01.11(109年│未遂,累犯,處│
│訴│許 │張木椅且窗戶未鎖,而認有機可趁,│ 度偵字第1448號卷│有期徒刑柒月。│
│書├────┤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 第9-14頁) │ │
│附│基隆市仁│盜之犯意,先站立於上開木椅,再徒│ ②偵訊: │ │




│表│愛區南榮│手將該住處之窗戶扯下,踰越入內,│ 109.03.31(109年│ │
│編│路151巷 │侵入夏惠萍上址住宅,惟於屋內物色│ 度偵字第1448號卷│ │
│號│60號 │並搜尋財物之際,經夏惠萍發覺後旋│ 第160頁) │ │
││ │即逃離現場而未能逞其竊盜之目的。│ ③庭訊: │ │
│︶│ │嗣經夏惠萍報警處理,經基隆市警察│ ⑴109.05.22準備 │ │
│ ├────┤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員警調閱附│ 程序(本院卷第│ │
│ │ 夏惠萍 │近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攝有李欽龍│ 188頁) │ │
│ │ │之形跡,因而循線查得上情。 │ ⑵109.05.22審判 │ │
│ │ │ │ 程序(本院卷第│ │
│ │ │ │ 200頁) │ │
│ │ │ │⒉證人夏惠萍之證述:│ │
│ │ │ │ ①警詢: │ │
│ │ │ │ 108.12.31(109年│ │
│ │ │ │ 度偵字第1448號卷│ │
│ │ │ │ 第21-25頁) │ │
│ │ │ │ ②偵訊: │ │
│ │ │ │ 109.03.23(109年│ │
│ │ │ │ 度偵字第1448號卷│ │
│ │ │ │ 第137頁) │ │
│ │ │ │⒊現場房屋窗戶及屋外│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