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交簡字,109年度,203號
KLDM,109,基交簡,203,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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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交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理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 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理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呂理威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時,不得違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9年4 月13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凌晨1時餘許止,在基隆市暖暖區 幸福華城之某朋友住處,飲用啤酒之酒類,之後,竟未待, 酒精作用消退,仍於同日凌晨 2時餘許,自上址,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於同日凌晨 2時42分許, 途經基隆市○○區○○路 000號前,因酒後操控能力欠佳, 不慎失控碰撞停放在該處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 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未造成人員傷 亡),嗣經警執勤巡邏該處盤詢,並發現其身上有酒味,於 同日凌晨 2時49分許,當場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成分濃度值 達每公升0.3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呂理威於上開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 度值達為每公升0.38毫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09年4月13 日警詢時、109年4月13日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102號卷,第13至17頁、第81至82 頁),核與證人洪意淨於109年4月13日警詢時證述情節、證 人莊慧琴於109年4月13日警詢時證述情節亦大致相符(見同 上速偵字第 102號卷,第19至26頁),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 1件、現場照片 10張在卷可稽(見同上速偵字第102號卷,第31至35頁、第4 9 至63頁)。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而本件事 證已甚明確,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三、玆審酌被告飲酒後心存僥倖,仍執意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 ,嚴重罔顧公眾往來安全,並致自己於潛在危險境地,且漠 視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對交通安全所 生之危害非輕,兼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立法目的, 併考量其自述其自述高職肄業、職業為木工,庭經濟狀況小 康【見同上速偵字第 102號卷,第1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並考量被告喝酒之時間、喝酒源因及其酒後駕 車必要性、上開該處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受損地點、受損部 位、被告該車之受損嚴重程度,並有上開現場照片10張在卷 可佐(見同上速偵字第 102號卷,第55至63頁);復酌,依 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0.25 MG /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 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 2倍,而吐氣酒 精濃度達0.5MG/L 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力 障礙升高,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甚而如吐氣 酒精濃度達0.75MG/L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跚 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達吐氣酒精濃度達 每1.0 MG/L時,將造成中度中毒,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 、精神混惑不清狀態(參見蔡志中著,對飲酒不能安全駕駛 之執法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後 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 況且喝酒之代價係行政罰及罰鍰、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 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職是, 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高價格好酒,之後,坐計程車或請 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返家,切勿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額 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容易、辛苦的,留給自己好好用, 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國庫,實在划不來,自己要會加減 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倖自己害自己了,否則,自己貪杯 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做自受惡果,非但置用路大眾及自己 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潛在危險境地,尚且有可能拖累關心 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出不必的愛心錢,造成自己犯錯別人 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自己的人碎碎唸提醒,自己才知道後 悔,豈不是虧更大了;再者,賺辛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錢而 給自己機會,不要結交酒肉朋友,倘有人願意替自己繳上開



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如此朋友似可以永續結交,否則, 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交喝酒朋友全失蹤,自己應乘這次經 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可用朋友有幾人,以供自己未來交往 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加以更改調整一下自己習慣,亦不要 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自己好好反思一下,人生只有一次機 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因為人在的時 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 ,就少一日,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 ,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 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心,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自己不 再酒駕受罰害自己,自己可以事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 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 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 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更不要難為了別人,作賤 了自己,何必呢?再者,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 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 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酒友嗎?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 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平時又回饋 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因此,自己切勿 心存僥倖酒後駕車,更不要與自己荷包辛苦錢過不去,若存 錢比喝酒快,錢多存一些,平安健康多給自己一些,自己宜 反省之,亦莫輕酒後駕車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 大器,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摸摸自 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酒 友、損友出錢出力嗎?自己乘目前還來的及回頭,宜早日改 過酒後不駕車,駕車不喝酒,自己給自己一條平安路,亦給 大家共享這一條平安路,這樣的心態行為才是對自己好、大 家好的交通來往。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 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 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六、本案經檢察官翁健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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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