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5號
CYDV,109,除,25,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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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蔡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 號公示催告,並經刊登公告於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公告於司法 院網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列印自司法院網站之公告資料各 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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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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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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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鈺豐生物科│合作金庫商│108年9月15日 │43,200元 │EA9578393 │受款人:│
│ │技有限公司│業銀行嘉義│ │ │ │蔡宜婷
│ │(負責人:│分行 │ │ │ │ │
│ │羅慶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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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