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蔡明焜
被 告 郭藜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與訴外人共有坐落嘉義市○○○
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
,依原告之主張,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
(下同)21,500元,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約1 坪,經換算後為3.30
58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075元(計算式:3.
305821,5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