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3號
CYDV,109,補,133,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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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福安宮 
法定代理人 葉朝宗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葉富翔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以原告欲請求拆除返還土地面積之土地公告
現值計算,該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7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4,559元(100.97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
4,700元=47萬4,5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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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