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福安宮
法定代理人 葉朝宗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葉富翔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以原告欲請求拆除返還土地面積之土地公告
現值計算,該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7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4,559元(100.97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
4,700元=47萬4,5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