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6號
CYDV,109,補,106,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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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郭麗娟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謝三榮 
      謝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三榮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
謝三榮謝向城間就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
段9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 號之3 )
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08 年5 月28日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不存在;原告並基於係被告謝三榮之債權
人身分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請求被告應將前揭不動產予以塗
銷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謝三榮所有。是原告所為先位聲明內容
係就基於債權人地位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因所代位者為債
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亦即以代位請求
塗銷並回復登記之前揭財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查前揭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3,216 元【計算式:(系爭豐收段
749 地號土地面積56.3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800 元=
495,616 元)+(同段94建號建物課稅現值為277,600 元)=
773,216 元】。另原告備位聲明係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
被告間就上開財產分別所為贈與債權及物權移轉行為,並回復登
記為被告謝三榮所有。故原告備位請求塗銷前揭贈與及移轉登記
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
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前述,原告所欲撤銷前揭法律行為之財產標的價額為773,
216 元,而原告主張對被告謝三榮有1,206,000 元之借款債權,
故就原告備位聲明之請求即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1,206,000
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末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1 項定有明文。原告所為先、備位聲明之請求,即屬應為選擇之
情形,依前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依前開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
1,206,000 元)定之。綜上所述,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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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