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75號
CYDV,109,聲,75,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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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蔡文傑 



相 對 人 呂官便 
      陳官碧珠
      張櫻美 

      張桂珍 



      張秀惠 

      張勤務 
      涂侯月 

      謝侯素梅


      侯進生 
      蔡侯秋美
      侯賜旺 
      林翁緞 
      翁財旺 

      翁莉銨 

      翁慶松 

      雷月媛 



      呂雷月勤

      雷清立 

      蔡秀鳳 

      雷智吉 

      雷智偉 
      雷淑烝 

      雷淑雅 

      雷少蓁 

      侯龔淑娥

      龔詩軒 

      陳國勢 


      陳雅玲 

      陳木乾 

      陳木龍 

      龔永添 
      龔宇庭 
      龔淑美 
      龔淑惠 


      龔淑芬 
      龔顯和 
      郭龔桂美
      龔瑞安 
      龔玉櫻 
      龔國棟 
      龔玉雪 
      龔玉仙 
      龔金鋒 
      龔北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龔秐、龔萬興之遺產
      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翁林素月
      翁福來 
      翁清原 
      翁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 度訴字第56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判決附表所 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即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負擔,並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確定在案,爰提出附表一之 訴訟費用計算書,請求裁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相對人應負擔金額」欄所示 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1 │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 │由聲請人於107年6月19│
│ │ │ │日預納。 │
├──┼──────┼──────┼──────────┤
│2 │土地謄本費 │190元 │由聲請人於107年6月6 │
│ │ │ │日、108年8月19日預納│




│ │ │ │。 │
├──┼──────┼──────┼──────────┤
│3 │地籍圖謄本及│18,050元 │由聲請人於107年11月 │
│ │土地勘查複丈│ │16日預納1,750元、108│
│ │費 │ │年1月8日預納8,800元 │
│ │ │ │、108年4月8日預納 │
│ │ │ │4,950元、108年9月19 │
│ │ │ │日預納2,550元,合計 │
│ │ │ │共18,050元。 │
├──┼──────┼──────┼──────────┤
│4 │登報費 │500元 │由聲請人於107年9月26│
│ │ │ │日預納。 │
├──┼──────┼──────┼──────────┤
│5 │戶籍謄本費 │2,415元 │由聲請人於108年5月5 │
│ │ │ │日預納90元、106年10 │
│ │ │ │月11日預納750元、106│
│ │ │ │年10月13日預納510元 │
│ │ │ │、108年10月31日預納 │
│ │ │ │90元、108年12月17日 │
│ │ │ │預納735元、107年7月 │
│ │ │ │18日預納240元,合計 │
│ │ │ │2,415元。 │
├──┼──────┼──────┼──────────┤
│ │合計 │48,093元 │上開費用均由聲請人預│
│ │ │ │納,故相對人應按如附│
│ │ │ │表二所示相對人應負擔│
│ │ │ │之金額負擔。 │
└──┴──────┴──────┴──────────┘
 
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金額
┌──┬────────┬────────┬────────┐
│編號│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並經本院微調以│
│ │ │ │符總數) │
├──┼────────┼────────┼────────┤
│1 │翁梱之繼承人即呂│連帶負擔5分之1 │連帶負擔9,619元 │
│ │官便、陳官碧珠、│ │ │
│ │張櫻美張桂珍、│ │ │
│ │張秀惠張勤務、│ │ │




│ │涂侯月謝侯素梅│ │ │
│ │、蔡侯秋美、侯賜│ │ │
│ │旺、侯進生、林翁│ │ │
│ │緞、翁財旺、翁林│ │ │
│ │素月、翁福來、翁│ │ │
│ │彥生、翁清源、翁│ │ │
│ │莉銨、翁慶松、雷│ │ │
│ │月媛、呂雷月勤、│ │ │
│ │雷清立蔡秀鳳、│ │ │
│ │雷淑蒸、雷智偉、│ │ │
│ │雷智吉雷淑雅、│ │ │
│ │雷少蓁侯龔淑娥│ │ │
│ │、龔詩軒陳國勢│ │ │
│ │、陳木乾陳木龍│ │ │
│ │、陳雅玲龔永添│ │ │
│ │、龔淑美龔淑惠│ │ │
│ │、龔宇庭龔淑芬│ │ │
│ │、龔顯和、郭龔桂│ │ │
│ │美、龔瑞安、龔國│ │ │
│ │棟、龔玉雪、龔玉│ │ │
│ │仙、龔玉櫻 │ │ │
├──┼────────┼────────┼────────┤
│2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連帶負擔5分之1 │連帶負擔9,619元 │
│ │南區分署即被繼承│ │ │
│ │人龔何氏米之繼承│ │ │
│ │人龔秐、龔萬興之│ │ │
│ │遺產管理人 │ │ │
├──┼────────┼────────┼────────┤
│3 │龔金鋒 │1000分之73 │ 3,511元 │
├──┼────────┼────────┼────────┤
│4 │龔北 │1000分之127 │ 6,108元 │
├──┼────────┼────────┼────────┤
│5 │蔡文傑 │5分之2 │ 19,236元 │
├──┴────────┴────────┴────────┤
│合計 48,093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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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