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卷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30號
CYDV,109,聲,130,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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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鄭彥谷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78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78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卷內第109頁被繼承人賴登俊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賴翊玲間有信用卡債權債務 關係,並有確定支付命令。因債務人賴翊玲未聲拋棄繼承情 形下,將遺產分割登記予其他繼承人,無異減少清償能力。 聲請人並非鈞院108年度訴字第778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下稱系爭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當事人,需另行起訴取 得確定判決後再聲請強制執行,為避免裁判矛盾,請准閱覽 系爭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相對人資料、繼承系統表及判 決附表之標的物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賴翊玲之債務人之事實,業據提出本 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96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而賴翊玲為系爭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被告,且為被繼 承人賴登俊之繼承人,聲請人主張賴翊玲將遺產分割登記予 其他繼承人,減少清償能力,聲請人需另行起訴取得確定判 決後再聲請強制執行等語,應認已釋明與系爭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參酌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閱 覽系爭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判決附表之遺產標的物資料( 即被繼承人賴登俊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應可准許。另查 卷內之其他資料,與聲請人對賴翊玲之債權無關,且涉及其 他被告之個人資料保護,則應限制聲請人閱覽,聲請人聲請 閱覽其他資料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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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