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葉惠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羅蓮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太保
市○○里00鄰○○00號之4 )之長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109 年4 月2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葉羅蓮雲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