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9年度,250號
CYDV,109,繼,250,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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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江碧霞 

      周國和 


      周季芸 

      周珮紜 

      周芸家 


      周季汝 


      陳明輝 

      陳美妏 

      李仁博 


      李鈺涓 


      周畯豪 


      王哉富 

      王意閔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哲綸 

聲 請 人 温彥彬 


      温郁玟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温芷嫙 

聲 請 人 周羽宸 

      周羽寰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浚懋 

上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卿綿 

聲 請 人 王傳捷 


      王芊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偉讚 


上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詹雅玲 


聲 請 人 陳茂墉 

      陳雨璇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宛圩 

上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 

前列周季芸王哉富王哲綸王意閔温郁玟温彥彬、周珮
紜、周浚懋周羽宸周羽寰周畯豪周芸家陳明輝、陳美
妏、周季汝李仁博李鈺涓江碧霞陳韋廷吳宛圩、陳茂
墉、陳雨璇王偉讚王傳捷王芊樺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江碧霞周國和周季芸周珮紜周芸家周季汝陳明輝陳美妏李仁博李鈺涓周浚懋周畯豪王偉讚王哲綸王哉富吳宛圩王傳捷王芊樺王意閔温郁玟温彥彬周羽宸周羽寰陳茂墉陳雨璇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陳韋廷部分)應予駁回。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周塗之配偶、子女、孫 子女、孫女婿、曾孫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8 年12月8 日 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 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 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 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 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1139條、第1176 條第1 項、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如非民法 第1138條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 合。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周塗(男,24年11月2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108 年12月1 日死亡,聲請人江碧霞周國和周季芸周珮紜周芸家周季汝陳明輝、陳 美妏、李仁博李鈺涓周浚懋周畯豪王偉讚、王哲 綸、王哉富吳宛圩王傳捷王芊樺王意閔温郁玟温彥彬周羽宸周羽寰陳茂墉陳雨璇為被繼承人 之配偶、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係合法繼承人等情, 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聲請拋棄繼承 之部分,准予備查。




(二)聲請人陳韋廷為被繼承人之孫女婿,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 之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其聲明拋 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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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