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77號
CYDV,109,婚,77,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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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77號
原   告 劉豐展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楊思琦(ARUNPORN KORNSUPHAKUL)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思琦(ARUNPORN KORNSUPHAKUL)間請求離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又「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 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 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 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52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95年1月11日於泰國結婚,同年4 月11日返臺定居在臺南市,同年6、7月間被告離家,原告直 至97年10月20日才向警察局報案失蹤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 ),可知兩造婚後同住於臺南市,嗣於95年6、7月間分居迄 今,且原告是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報案 被告失蹤,並由移民署臺南市服務站協尋(見本院卷第29頁 ),又原告現亦仍設籍於臺南市,既然兩造婚後是以臺南市 為共同生活重心地,而不曾在嘉義地區共同生活,自不能以 原告現住居嘉義縣為由,而認為本院有管轄權,依前開規定 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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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