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398號
CYDV,109,司促,5398,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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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98號
債 權 人 蕭鄭菊 


債 務 人 邱基淩即正豐盛碾米工廠



債 務 人 張玉瑤 

債 務 人 林慕珊 

債 務 人 詳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守豐即邱建智
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邱基淩即正豐盛碾米工廠張玉瑤邱守豐即邱建
  智、林慕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2,35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㈡債務人詳峰企業有限公司邱守豐即邱建智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2,350,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
   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㈣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所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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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詳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