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1號
CYDV,108,訴,271,2020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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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林恆辰(原名:林智釧)


被上訴人  林淇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淇釧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17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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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