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林恆辰(原名:林智釧)
被上訴人 林淇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淇釧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17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