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37號
CYDM,109,附民,137,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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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王承瑋


被   告 楊家偉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201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之聲明: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一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01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其附帶提起之 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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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