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晞瑜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晞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晞瑜聲請再審,惟其所具狀紙內容 並未敘明所欲聲請再審之有罪確定判決為何,亦未依上述規 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